公同共有人間徵收補償費的領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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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要討論的簡報是公同共有人之間如果土地被政府徵收要領取補償費的話會發生哪些法律問題?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與乙是兄弟,因繼承關係,而就A地維持公同共有。乙之前向甲借款150萬元,甲又因繼承關係支付稅捐23萬元。因A地被水利局發布徵收,甲向法院請求乙給付150萬元,然台中市政於109/8/25發文表示109/9/4將發放補償費。」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台中市政府在109年9月4號就要發放補償費了,而水利局在七月間發佈徵收,但是假因為三月的時候才提出民事訴訟,台中地方法院一省判決在109年8月17日才宣判,判決書正本在109年8月25號才送到,所以如果甲要民事訴訟假執行的強制執行程序,也有可能會來不及的風險,這個時候甲應該要如何處理才能夠阻止乙去取得補償款?

我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合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規定如果土地或者是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是由公告確定時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去領取。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話不在此限: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的土地可以由部分繼承人按照他潛在的應繼份去領取,如果已經辦理共同共有繼承登記的話也是同樣的情況;但是如果繼承人間有私權爭執的時候應該要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一確定判決來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254號行政判決表示:「如果繼承人之間有涉及到私權爭執時,應該要先由繼承人請求民事法院來判決在意確定判決來辦理。因此如果要請領補償費的話沒有辦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拒絕。」

「如果繼承人之間有涉及到私權爭執時,應該要先由繼承人請求民事法院來判決,再依確定判決來辦理。因此如果要請您補償費的話沒有辦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拒絕。」,這個判決也就是告訴我們說必須等到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才根據民事法院的判決來合法補償費這樣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也就是說在民事法院判決前應該要先將所有的補償費放入補償專戶裡面,在判決確定以後再根據判決的金額發給繼承人。

所以在這個案件的做法應該分成兩部分來處理:

一個部分也就是私權爭議的部分,應該先發純正信函給台中市政府,在純正信函裡面應該表示根據補償辦法核發補償費的部分公同共有人之間私權有爭議所以請球將全部補償費放入補償專戶中。

第二個部分就是民事判決的部分,應該是根據判決所認定的金額以3分之一的擔保,向提存所提供擔保,然後再向執行處申請假執行,禁止台中市政府發放補償費給繼承人,在發放當天,再到現場口頭聲明異議,請求台中市政府將查封金額解教給法院。再確認查封金額解交給法院以後,再以純正信函向台中市政府撤回異議,然後向法院領取查封的金額。

再確認查封金額解交給法院以後,再以純正信函向台中市政府撤回異議,然後向法院領取查封的金額。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公同共有人補償費是可以分開領取的,領取的方法是以前在應繼分的方式來處理。

但是在例外的狀況的時候也就是繼承人之間私權有爭議就必須要等到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由主管機關根據確定的判決再來發給補償費的金額。

我們可以根據這樣的辦法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拖延補償金發放的時間,再等民事法院判決下來以後,以假執行的方式申請查封台中市政府應該發放的補償金金額,要求台中市政府將補償金金額解交到法院去

#我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合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七條

#公同共有

#私權爭議

#假執行

#潛在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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