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內容
– 發文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6月3日
– 受文者: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決字第11365015010號
2. 文件主旨
文件指出,NCC為了推動建築物的「光纖入戶」政策,要求各縣市在接受新建建築物的工程申報時,需協助確認該建築物的電信設備設計圖已通過審查,並在完工後通過審驗。此舉旨在減少家戶端的光纖佈設瓶頸,完善寬頻網路的基礎建設。
3. 法規依據
文件引用了《電信管理法》第49條:
– 第49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時,建造人應依規定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空間作為電信設備安裝使用。
– 第49條第8項:指出電信設備的設計圖說需在開工前經主管機關審查,完工後再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 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文件依據內政部的「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進一步說明建築物電信設備的施工要求:
– 核發使用執照的原則:在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前,主管機關應核查建築物是否按核准圖完成電信設備的設置。
– 竣工查驗的要求:建築工程竣工後需由承造人和專任工程人員進行自查,並提供包括「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在內的文件申請使用執照。
5. 新建築物工程的管理要求
文件要求各縣市政府在新建建築物工程申報時,將NCC的電信設備設計圖審查和審驗證明納入應備文件,以便在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一併檢查。
6. 政策推動背景
NCC指出,寬頻網路建設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解決建築物使用人對寬頻網路需求的瓶頸,NCC於民國105年修訂法規,將光纖設施納入一定規模以上的新建築物標準內,並在110年增列有線電視網路的光纖設施規範,藉此推動建築物的電信及傳輸網路光纖化。
7. 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
文件指示各縣市政府通知建築開發人員,可向指定的審驗機構(如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的審查及審驗。文件提供了查詢相關窗口的連結至NCC的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圖資管理系統網站。
總結
這份函文重申了在新建建築物中安裝光纖及其他電信設備的必要性,並要求各縣市在建築施工和完工檢驗中遵循《電信管理法》及相關規範,以利寬頻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普及。
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1. 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原則
文件列出了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前的竣工查驗標準和應提供的文件。主管建築機關應在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後進行查驗。主要要求包括:
– 公共設施:例如修復道路、溝渠、路燈,補植行道樹等。
– 建築物位置及主要構造:確認建築位置與核准圖相符,建築物主構造(如樑柱、承重牆等)依圖施工完成。
– 主要設備:需完成消防、電梯、污水處理、防雷等設備。
– 室內外設施:包含無障礙設施、防火區劃、建築外立面、停車場等應依圖設置。
– 文件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建造執照正本、完工報告、消防檢查合格證明、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等。
2. 建築物施工安全衛生維護
文件要求承造人在施工期間維護工地安全及環境衛生,主管機關應規範以下事項:
– 安全設施:如圍籬設置、材料及防溢座的選擇、大門管制與告示牌等。
– 防護措施:包括防止物料飛散或墜落的措施,如護網、帆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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