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簡報要介紹的一個法律問題是如果透過遺產來清償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債務,這個時候被繼承人先拿他自己的財產去貸款給其中一個債務人,但是後來的房屋貸款和利息都是由該位繼承人來負擔,這個時候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其他繼承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這樣的法律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死亡的時候有一塊土地,市價大概有$10,000,000 ,它有三名繼承人分別是乙丙丁.
因為甲在死亡之前拿土地去向銀行貸款2,800,000 ,交給乙經營小吃店,但是每月的利息和銀行貸款都是由乙來自己支付.
因為甲在死亡之前拿土地去向銀行貸款2,800,000 ,交給乙經營小吃店,但是每月的利息和銀行貸款都是由乙來自己支付.
在甲死亡後,因為乙就沒有再支付貸款了,銀行就來查封這一塊土地,丙把借款165萬元清償完後,銀行解除查封,因此丙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在這裡會發生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個法律問題是乙取得貸款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呢?因為乙是拿去作為經營小吃店使用,這個時候是不是會發生民法第1173條歸扣的法律問題呢?
第二個法律問題是屏代償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呢?丙又如何來跟乙請求相關的金額?而且金額又如何計算?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加上制定293號判決表示:
雖然是拿被繼承人的土地去做抵押借款,但抵押貸款的實際借款人卻是乙而不是甲,所以其他繼承人主張乙是因為受贈與而取得甲的貸款金額2,800,000應該要歸扣,這樣的主張是沒有道理的。
但是因為在甲死亡後,遺產被查封了,而這個時候有其中一位繼承人拿錢出來清償銀行的貸款160萬元,因此可認為是用遺產來代為清償繼承人其中一個人的債務,這種情形在我們法律來講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這種情形跟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非常相像,所以應該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認為是繼承人積欠被繼承人債務,必須從繼承人的應繼份中扣還.
根據民法第1172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存有債務的話,在分割遺產的時候應該要按債務數額,從繼承人的應繼份去扣款回來.
從這個簡報案例我們可乙知道下列幾件事情
第一點如果發生拿被繼承人的土地去向銀行貸款交給其中一個繼承人,但是房屋的貸款還有利息都是由繼承人來償還的話,這種情形其實並不是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家、經營事業而贈與繼承的財產」如果發生民法§1173條情形就會發生歸扣的問題.
第二點:但是繼承人積欠銀行的債務,有遺產來進行清償,這個部分還是必須要類推適用民法1172條的規定,從應繼份的部分去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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