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的權利
#事實:
一 、甲將A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
後甲主張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起訴請求乙將土地返還登記予甲。
二、丙主張乙積欠其債務,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登記在乙名下之A土地。
三、甲如何主張權利?
#甲可否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要件
- 可取得實益為何?
- 法條說明
-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執§15
-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 爭議: 借名登記之所有人可否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90號民事判例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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