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撤銷之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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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撤銷之損害賠償問題

1、「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531

2、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05 號 民事判決精選裁判

按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為法定責任,不以債權人行為不法

或不當為要件,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亦不問債權人之行為有

無不法或不當,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

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即足。

3、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46 號 民事判決精選裁判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民事訴訟法於 57 年修正時增訂第 530  條第 3  項規定,使債權人亦得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同時於第 531  條(現行法同條第 1  項)明定假

扣押裁定因債權人聲請而撤銷者,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

損害,顯見立法者已依利益衡量之結果,一併課其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是除個案遇有顯然失衡之情形而須調整外,法院自應遵循作為裁判依據

。尤以債權人之請求經本案確定判決否認,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

所受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故意或過失或其聲請假扣押之行為

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

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46 號 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規定僅許債務人

    為之,且限於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或債權人不於法院所

    命期間內起訴而撤銷者,債務人方得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請求債權人負無過失之法定賠償責任。為彌補債權人無明文

    可援之缺憾,民事訴訟法於57 年修正全文時,特增訂第530

    條第3 項規定,使債權人亦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為平

    衡雙方利益,同時於第531條(現行法同條第1項)明定假扣

    押裁定因債權人之聲請而撤銷者,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以示公允。顯見立法者將債權人納為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主體之際,已依利益衡量之結果,一併課

    其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故除於個案適用時遇有顯然失衡

    之情形而須調整外,法院自應遵循作為裁判依據。尤以債權

    人之請求經本案確定判決否認,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而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

    失,或其聲請假扣押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且債權

    人本可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倘謂其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前為聲請,應負無過失之法定責任,而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後為聲請,僅須負行為不法或不當之故意或過失責任,寧

    非事理之平,亦非平衡保障債權人利益與防止債權人濫用之

    保全制度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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