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的損害賠償問題
我們今天討論的法律問題是「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的損害賠償問題
」,民事訴訟法§531條規定假扣押如果自始不當,或未限期起訴被撤銷或債權人主動撤銷假扣押,而上開假扣押行為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裡應討論的第一個問題是:何謂「自始不當」被撤銷?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表示「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假扣押裁定在抗告程序中,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或原裁定法院依命假扣押時之客觀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廢棄使其失效者而言」,這個判決表示如果從客觀條件來看,認為不應該下假扣押裁定,但卻下裁定,就構成「自始不當」的要件。
第二個問題是「債權人撤回假扣押」之情形,應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表示「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為法定責任,不以債權人行為不法或不當為要件,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亦不問債權人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這表示債權人自行撤回假扣押聲請,是屬於法定責任,至於債權人是否有不法或不當,都不是討論的重點。唯一要討論是問題是「因果關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表示「倘債務人所受損害,並非因假扣押行為所生,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即難依據上開規範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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