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規約的法律問題
- 事實:
- A社區訂有停車規約,管委會依此訂立停車場管理辦法,要求:
- 每一車位僅能停一輛車,且車頭必須向外。
- 停車位不准停放機車。
- 如果違反,處以罰款。
- 社區住戶不服,向法院請求撤銷規約及管理辦法,理由為:
- 原來的竣工圖設有機車停車位,管委會變更為全部是汽車停車位
- 規約限制一位一車及罰款,違反法律規定。
- 台中地院111年訴1249號判決:
- 系爭停車位則為該停車空間地下3樓編號28,可知原告並非系爭停車位所在建物之單獨所有權人,而係權利範圍為10萬分之943之共有人。
- 河南天下社區規約雖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乙節另為禁止之規定,但已約明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 車輛停放須車頭朝外及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僅能一位一車停放…,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定所訂定,有其目的性考量,原告身為河南天下社區之住戶,自當遵守該社區規約之約定。
-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一車一位、汽車停放車頭朝外等約定,既係由河南天下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之狀況,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方式加以決定,且未變更原告就該約定專用部分即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方式,按其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事可言。
- A社區訂有停車規約,管委會依此訂立停車場管理辦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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