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私設通路免出同意書要件
事實:
建築基地A, B , C均以私設通路D作為連接主要道路的方式, 且基地內所有權人亦共有D通路
民國79年間A建築基地已取得D通路共有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申請建照,興建房屋。
民國110年間,B,C建築基地欲申請建照,是否還需私設通路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71號函
·(問題):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之多筆建築基地,私設通路為各建築人所共有,較後申請者是否得出具之私設通路使用權同意書疑義案
(結論):有關建築基地之共有私設通路如係依法定空地定分割者,分割當時即已考慮臨接該共有私設築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單獨申請建築而予以分割共有人之一所有之建築基地臨接該私設通路,如屬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或第理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50801069號函
(問題):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分割,其中部分土地售予他人後,其申請建造執照得否檢附共有之私設道路土地使用權
(結論):共有私設通路之分割留設,既係供決分割之土地通行使用,本案取得部分土地及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有權,得依本部上開號函示,,免檢通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申請建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60810205號函
(結論): 倘經法院判決分割之共有私設通路,主要目的係供參與分割後之土地通行及申請建築使用,非訴訟當事人如取得土地所有權(分割後之土地及部分比例之私設通路所有權),惟私設通路所有權未達原法院判決之應有部分比例時,除有民法第818條規定所稱「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外,非訴訟當事人基於其所有權人之地位,於無害他共有人對於該共有土地行使權利之前提下,而為通行使用,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並得依本部86年8月26日及95年3月10日函釋,免檢附該私設通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申請建築
*行政解釋函令說明
私設通路多筆建築基地作為連接道路使用
後建築基地免通路共有人同意書
#建築基地私設通路
#部分通路持分讓與第三人
#後建築基地興建房屋
#免附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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