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 案件起因:被繼承人甲於110年4月2日死亡,原告乙主張兩造為其繼承人,因全體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
爭議焦點
1. 系爭文件性質:原告主張系爭文件(“甲有關身後財產分配之遺囑”)因不符法定要式而無效,且存在內容與實際不符等問題,不能作為分割遺產依據;被告方部分人認為系爭文件是遺產分割協議,且已部分執行,另有人認為其是無效遺囑,但繼承人簽名不構成分割協議等。
2. 原告分割遺產請求是否成立: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被告方辯稱全體繼承人已成立如系爭文件所示之分割協議,原告不得再請求分割。
法院認定
1. 系爭文件推定真實:被告張憲提出系爭文件,其上簽名真實,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推定系爭文件真實,原告以無騎縫章爭執無據。
2. 系爭文件性質為遺產分割協議
– 繼承人間於繼承前預先就遺產分配方法約定,不以書面、明示或特定形式為必要,系爭文件中原告等簽名及被告張翰事前同意、事後承認,表明同意按文件分配遺產。
– 張維簽立文件同日簽立的預支證明書佐證其同意按文件分配遺產,原告及被告張家維稱簽名僅為見證與事實不符。
– 系爭文件就大部分遺產約定分配比例,未特定部分約定日後協商,分割方法明確,難認協議基礎不明,原告及被告張家維此辯解無據。
3. 原告分割遺產請求不成立:系爭文件是全體繼承人預為遺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兩造均受拘束,原告不得反於協議請求裁判分割,其訴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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