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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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的法律關係

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合資買房的法律關係,我們設定的案例事實:「甲、乙各出資購買500萬元買一房地,登記於乙名下,約定日後出售後再分配利潤

後甲死亡,繼承人丙、丁請求乙返還出資。

問是否有理由?」,在這個案例中,有合資的法律關係存在,也有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所以當其中一位出資人死亡的時候,繼承人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原來的出資額?

在這一個簡報中我們會先介紹案例;再來說明合資的法律關係;然後會透過我們的法律關係來分析我們的案例;再說明結論。

我們先來討論一個案例,這個案例事實也就是我們剛才所提出的案例。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是合資的法律關係,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合資和合夥的法律關係其實是相當類似的,相似的點是當事人都有共同出資,而且當事人也有根據出資和獲利的比例來約定報酬,所差異的地方是合夥還有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所以合資在不抵觸合夥的法律關係底下,是可以類推民法合夥的法律關係的。根據這個實務見解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看法,也就是說合資和合夥其實是有相當類似的法律關係,所不同的地方是在於合夥還有共同經營事業的特點但是合資卻沒有共同經營事業的特點,所以根據民法可以類推適用的原則,合資在法律關係中是可以類推合夥的法律關係的。

從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可以回過頭來看我們簡報的這個案例來做分析,既然合資可以類推適用合夥的法律關係,民法第687條規定合夥人如果死亡的話,是可以發生退夥的法律關係,同時根據民法第689條的法律規定對於財產的結算應該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的狀況為基準。同時如果有人主張退夥,另一位合夥人可以以金錢的方式來做補償達到退夥的法律效果。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在我們設定的案例中其中一位合資人已經死亡,所以繼承人可以請求退出合資的法律關係,清算時間以繼承人請求退出合資的法律關係為基準,同時另外一位合資人可以以金錢方式來做補償。    

#合資

#類推適用合夥

#退夥

#請求結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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