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買房的法律問題(二)
我們今天討論的法律問題是合資買房的法律問題
主要的法律爭議點在於說如果有兩個人
合資買房其中一個人已經死亡
這個時候這兩個人合資的法律關係要如何來結算和清算
我們設定的問題是
有兩個人合資買受房屋
卻登記在其中一個人的名下
但後來這兩位合資的人其中有人死亡
繼承人請求另外一位合資的人
將出資額返還是不是有道理呢
這樣的一個事實說明主要是在於合資類似合夥的法律關係
其中有一位死亡了
而繼承人因此跳出來主張
應該要將當初合資的出資款返還
繼承人應該要向另外一位和知人如何來請求和主張呢
這涉及到我國民法的和知識類推適用合夥
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我國民法合夥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人
死亡也就是合夥人死亡是會發生法定退夥的法律效果
這個爭議點在於說如果有合資人死亡了
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這段法律關係要如何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只有兩個合資人其中一個人死亡
合資法律關係剩下一個人而已應該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13號民事判決有提到
合夥人的出資原則上是全體共有人的公同共同
這是民法668條的規定
合夥人死亡的時候
繼承人不當然就成為合夥人這個時候會發生退夥的法律關係
但是合夥的法律關係因為合夥人死亡而發生退夥的法律效力的時候
就必須要解散進行清算程序
清算必須要由合夥人全部或者是選任的清算人來處理
如果沒有經過清算完結的話
合夥的法律關係是沒有辦法消滅的
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底下繼承人應該要請求另外
一位合夥人來清算合夥的財產
這個判決主要是在說明如果有合夥人死亡只有其中一個合夥人的話就會發生解散的法律效力
沒有經過清算程序是不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
所以這個案件的結論是繼承人應該要起訴請求另
另外一位和知人來協同辦理清算的程序
在清算程序終結以後
才能夠請求分配剩餘的財產
我們的簡報就到這裡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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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清算程序,不得分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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