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是如果土地因為細分造成袋地的話應該要如何處理?而且在地的所有權人是不是需要支付使用償金?
我們設定事實是甲有一塊土地是A土地,現在是袋地,甲主張通行乙的土地,但是甲認為他並不需要負擔使用償金,甲主張的理由有底下幾點
一、民國60年間丙有一塊土地是C土地,因為讓與還有分割的原因分成了C1土地跟土地C2
C1土地又在細分就變成了A土地
C2土地也在分割細分就變成B土地
這個部分我們在簡報中有把圖畫出來大家可以做參考
二、根據我們民法第789條如果土地的一部分因為讓與或者是分割變成袋地的話,後面的所有權人就只能夠通行原來分割的土地而同行的人是不需要支付使用償金的。
所以這裡發生兩個爭議點:甲的A部分土地是不是只可以通行的土地呢?
第二個爭議點是甲應不應該負擔使用償金?
台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53號判決表示根據民法第789條的通行權這是一個土地上面的負擔,是跟隨土地而存在的而不是跟隨著人而存在的。如果重測前是同一塊土地,而經由重測前的土地分割出來成為袋地就算不是同時分割或直接分割也都要受到限制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84號的判決有提到民法第789條的規定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自己任意地割讓或者是分隔出土地,假如是因為強制執行的關係被拍賣那就沒有民法789條的適用。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看出來如果土地有一部分被讓與或者是被分割而成為袋地前提必須要是讓與跟分割是基於自己的任意分割以及讓與的行為所造成,如果不是這樣子的話那就不能夠被認定有民法789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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