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隨筆(六)-為永然法律事務所說幾句話

執業隨筆(六)-為永然法律事務所說幾句話
這幾天台灣媒體大幅報導日籍人士因安全帶問題,而重擊台灣計程車司機。連日來,多位知名人士在節目中討論這件事,許多來賓在痛責友寄隆輝荒唐,罔顧人命的行為時,再加碼指責其委任之律師竟敢發表聲明,以是非不分手法,逼被害人和解。許多人更以「台版威龍闖天關」來比喻委任律師,因而致使永然法律事務所拒絕該委任。
對於友寄隆輝應付出法律代價,及受到國人譴責,我並無太大的意見,畢竟在深夜台北街頭毆打司機在先,又遺棄傷重者,揚長而去在後,於法及道德上均應受到極大的譴責。可是對於友寄隆輝委任律師也受到許多網友及名嘴批評,這部分我認為可能係因為網友不了解律師行業性質而造成誤解。
我執業律師迄今,經常有人問我一個問題「你在為壞人辯護時,難道良心過得去嗎?」;我曾回家鄉,與長輩相遇時,其得知我在當律師,竟語重心長地告訴我「你應該去當檢察官,為我們鄉親來主持正義,怎麼可以當律師去幫壞人!」,對於上開的窘境我從一開始的無言以對,到現在已能應付自如。
如果以「威龍闖天關」宋世傑訟師的角色來理解律師,那律師這職業,似乎應該與「社會敗類」、「社會亂源」劃上等號,因為訟師「沒有合法的身份,不能公開完成自己的職責,只能在法律規制之下躲躲閃閃,暗中為人謀劃並收取報酬」。但是台灣繼受西方法制,將律師合法化,在解嚴開放十餘年來,大量設立法律系,理由為「法治國家,應儘量讓國人接近法律」,政府更進一步大幅增加律師錄取名額,用意在於讓更多法律專業人士為人民服務。
上開政府想法與民間想法的不同,其實反映出繼受西方法學文化時,與本身固有之傳統沿革衝突之問題。對此問題我無意探討。只是在現有法律制度中,律師的存在,對於保護法律精神、促進法制進步,具有重大貢獻。周星馳演員,除了精彩詮釋「威龍闖天關」宋世傑訟師外,也曾於「九品芝麻官」一劇中,將包龍星角色發揮到淋離盡致。在「九品芝麻官」片中,有人遭誣陷,甚至被刑求,九品芝麻小官到處陳情,終於得到聖眷,委派他翻案,劇情到最後,雖然大快人心,但如此一來當事人的權益,只能全繫於為官者的良心,而無法外求更有效的監督制度。現實生活中,亦有被告遭刑求而判處死刑,江國慶案即為一例。我國刑事制度的設計,賦予被告聘請律師的權益,即是在保護被告不受公權力的不當脅迫。在我們的律師倫理,當事人利益應最優先被考慮,如果知悉當事人有犯罪證據,身為律師並沒將證據交給檢察官的義務。
從上開的論述即可了解律師受被告委託,無論被告情形為何,都應自被告利益來作衡量。批評永然律師事務所的網友又提到「律師受委託沒有錯,但陪當事人開記者會,沒在法庭攻防,又是非不分,揚言要告被害人,連最基本是非觀念亦不存在」,這段話也有商榷餘地:
(一) 對於律師陪當事人開記者會一事,法務部曾提案修法,明令禁止律師將訟訴中相關資料作為非訴訟用途,違者將處刑責,但因爭議太大,後無下文。主因在於所謂「訴訟相關資料」難作定義,再者當事人或律師召開記者會之案件,常為社會注目案件,社會有權知悉部分案情。司法機關對於社會注目案件,亦會請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就同一案件,若限制律師開記者會,卻同意司法機關開記會,將造成「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譏。
(二) 再者,律師通常需站在當事人利益考量,當事人告知他身上也有傷,並有驗傷單為證時,律師當下判斷通常是「互毆」,所以雙方均有傷,基於當事人利益考量,告知當事人訴訟上可行使權利,即為律師責任。一位律師盡到法律服務責任,卻被攻擊成為「是非不分的魔鬼」,令人感到遺憾。
對於本文上開文字,一定會有人反駁「難道有權有勢的壞人才能受到法律及律師」,其實現在律師大幅增加錄取名額,法律服務更為平價化。甚至我國亦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弱勢民眾接近法律服務的機會,也成立受害者保護協會,讓受害者能得到法律救濟。上開保護弱勢機制,也是律師界全力推動及支持才得以健全運作。法律服務及律師服務,再也不是有錢有勢等人的專利。
有節目來賓表示如果不是媒體聲援,在律師的操弄下,可能加害者與被害人家屬已私下達成和解,加害者付錢了事,離境回日逍遙,事實真相無法釐清,公平正義何在!對於媒體幫助弱勢討回公道,我表達敬佩,不過在現今司法運作制度下,司法機關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即「促成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律師基於職責,促成加害人與被害人和解,又何以遭譴責?所謂「事實真相」,在司法實務中,並不必然是最應被關心的事,重點反而是被害人的權益是否已受到合理的補償。我辦理過許多車禍案件,雙方說法南轅北轍,但是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就事實經過,何人為肇事主因,法院及檢察官並不會太關心。該類案件,司法機關的處理也會「輕輕放下」。
或許在更久的未來,台灣人民能從內心接受這套移植於西方法律的制度時,才能更客觀的看待律師這個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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