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簡介(一)
- 內政部73年5月23日台內民字第225670號函
- 主旨: 宗祠未辦理法人登記,無法人資格,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
主體。
- 說明:
- 一、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 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
- 二、如宗祠已依上開規則辦理者,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自可依同規則第115條申辦更名登記。
- 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 總說明
- 一、避免借名登記
- 二、使公眾財產淪為私人所有
- 三、給予宗教團體相對性保障
- 不動產定義(§4)
- 登記自然人所有
- 團體自有資金購入
- 團體受贈
- 其他證明為團體所有
- §4例外(不動產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 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 已依土登§104Ⅱ登記
- 法律效果(§13)
- 更名登記
- 限制登記
- 塗銷更名及限制登記(§15)
- 文件是偽造
- 法院判決
- 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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