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契約中之「銀行」定義問題
事實:
甲與乙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於契約中訂明「雙方應找銀行業設立履保帳戶,由乙方將650萬元工程款匯入帳戶後,甲方始進行不動產買賣」,後乙拒絕履行契約,甲起訴請求乙與甲一起至台中信用合作社開立履約保證帳戶
爭議問題
信用合作社是否屬於契約所訂之「銀行業」定義?
銀行法§20Ⅰ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業法§3Ⅰ
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4Ⅰ
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0號令
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銀行」,包含經營銀行業務之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得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信用合作社辦理本項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及檢具如附件之申請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信用合作社辦理本項業務,除適用信託業法及信託法外,應遵守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並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經地方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信用合作社與商業銀行有什麼不同?
銀行業務,得以公司組織經營或合作社組織經營。
信用合作社就是用合作社組織經營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係以公司組織經營銀行業務。
商業銀行是由「資金」結合產生的組織。
信用合作社是以人-社員為組織主體。
結論
合作社係屬「銀行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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