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與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538「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市地重劃與假處分

在自辦市地重劃的過程中 常常會發生重劃會與地主之間因為土地分配位置 雙方的意見不一樣 所以地主會採取抗爭的手段 常見的手段就是阻止重劃會進行重劃區內的工程

對於地主的抗爭 重劃會應該要如何去處理 變成所有的自辦重劃會需要去面對的問題 本簡報就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法

我們提出的事實是有一個地區經過地方政府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重劃會就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工程的重劃進行 甲因為有一塊土地在重劃區內 甲不同意重劃 而且不滿意重劃會提出的方案所以在土地上面設置圍籬 但是甲地土地是屬於計劃道路 如果不能夠施作的話 重劃的所有工程都沒有辦法進行 這個時候重劃會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根據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如果重劃進行中有土地所有權人阻饒重劃施工的話 必須先從理事會來協調 協調不成立的話就只能夠訴訟來解決

但是通常一般民事訴訟大概會拖一年到三年左右 等到訴訟完全確定 重劃工程也會嚴重的進度落後 這個時候應該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如果法律關係有爭議 為了避免發生重大的損害或者是其他急迫性的危險的話 可以申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因此重劃會可以去主張因為甲地土地已經是核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域了 但是甲不同意他的徒弟進入重劃範圍 這個時候法律關係已經是有爭執

另外因為甲地土地是屬於計劃道路公共設施的用地本來就具有公益性如果沒有辦法施作的話會延誤到工程

地方政府核定自辦市地重劃的時候通常都會規定重劃的期限 所以這種情形來說也存在著急迫性

從這個簡報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重劃會在進行訴訟前先向法院申請假處分要求地主必須同意重劃會先行施作公共設施用地的工程就可以解決掉我們擔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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