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的定義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廢棄物清理法中常常會遇到的回填廢棄物的法律問題。

在我們法律實務中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是對於農地上面如果有人承租農地來做整地在整地的過程中把拆除大樓以後的剩下磚塊石頭,回填在農地上面,這個時候,是不是屬於廢棄物清理法要處罰的範圍呢?

我們設計的問題是「甲向乙承租A農地,為整地興建廠房,即委託他人運來砂石,後經舉發,環保局到場開挖,發現有拆除大樓後之磚瓦。 甲抗辯上開磚瓦是可利用之資源,不是廢棄物。」

在這個案件中拆除大樓以後剩下的磚塊和片這是不是廢棄物清理法應該要管理和定義的廢棄物呢?

我們先來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謂廢棄物就是固體或液體的物質在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有規定在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出的目的以外都是屬於廢棄物。

另外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之一有規定如果違反法律利用或丟棄或者是會造成環境的污染可能的話都是所謂的廢棄物。

為什麼我們會去討論這個問題呢?因為我們的主管機關有一個營建剩餘土方處理方案,這個處理方案有提到所謂營建剩餘土石方的種類有包括泥土砂石磚頭瓦片或混凝土塊,這些在主管機關認定的處理方案都是認為有用的土壤砂石資源。

這時候就會遇到第一個爭議問題就是拆除大樓以後剩下的磚塊和瓦片是不是所謂的剩餘土石方呢?第二個問題是這些磚頭或瓦片是不是屬於廢棄物呢?

行政院環保署有一個解釋有提到營建剩餘土石方如果根據處理方案或者是地方政府鎖定的自治條例經過合法處理的話都不是廢棄物但是反過來說沒有依照規定任意地丟棄或者是造成環境污染的話就是廢棄物。

這個解釋函令就是說雖然是營建剩餘土石方如果沒有合法處理的話就是屬於廢棄物反過來如果有合法處理的話就不是廢棄物。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也是做這樣的一個認定,這個判決表示只有在經過分類且經過合法程序的處理以後才是所謂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再利用的砂石,如果沒有根據處理方案進行合法的分類處理的話還是要被認定是廢棄物。

所以這一個案件的問題是要討論的是大樓拆除以後的磚頭跟瓦片有沒有經過合法的再分類,再來經過分類以後有沒有經過合法的處理通常如果有合法處理後磚頭跟瓦片都會變成小顆粒的砂石。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個結論:磚頭和瓦片雖然是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但是不可以直接使用也還是必須要合法處理後才可以使用這個時候才能夠認定為是可利用的土壤和砂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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