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義務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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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義務人的認定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一個事實是廢棄物清理義務人的認定還有如何免除責任的範圍,我們設定的法律事實是:「甲長年住在台北,104年因繼承取得北斗鎮河川旁的農地,該農地在106年前即有冒煙情形,甲不了解農地情形。甲在109年將農地轉讓給乙,乙在過戶後20日發現農地異常,報請彰化警會同環保局開挖,發現底下有大量廢棄物。」

在這個案例事實 我們可以吃到出賣人早在104年就因為繼承的關係而取得彰化縣北斗鎮靠近西螺河床的一塊農地,這塊農地相當偏遠,所以出賣人因為住在台北也不可能去現場觀察地形地貌,在109年的時候出賣人將該農地賣給了當地的買受人,買受人在移轉登記後20天內發現農地有異狀,所以請環保局來會同現場開挖發現底下有大量的廢棄物。這個案例中我們要討論的是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的規定,廢棄物清理義務人到底是誰富有清理義務呢?而義務人又如何來做認定?另外一個免除責任範圍免除責任的定義要如何來認定呢?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的規定,如果沒有依照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的話主管機關是可以命令受托清除業者或者是事業單位以及非法仲介清除的廢棄物清理人去做處理,但是在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件,以上的清理義務人都不是在我們討論的範圍內。因為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清理義務人到底是存在地主或者是前地主的身上,另外非法棄置廢棄物的人到底是誰?

我們在簡報中已經有提到彰化地檢署表示亂倒廢棄物的人已經找不到了,所以要討論的問題是清理義務人到底是前地主還是現任的地主?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因為容許或因為重大過失而導致廢棄物被倒在土地上面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管理人,土地所有人,應該要負有清理的責任,由主管機關命令限期清理如果不限期清理的話,主管機關就應該要代土地所有權人或者是管理人使用人去履行廢棄物清理的責任,而所花費的必要金錢在進行球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02號判決表示所謂土地所有權人或者是管理人應該要付的清除處理責任這是表示說因為他們因為容許或者是重大過失沒有維護管理土地的關係,而導致有被廢棄物危害的問題 認定的時間點應該是要以廢棄物被亂丟在土地上面的時間點為主,以此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是誰,而不是以被查獲的時間點來做認定。

這個判決另外又表示說所謂重大過失應該要與民法的重大過失做相同的解釋也就是欠缺一般人注意的狀況。

其實環保署曾經有發佈過污染土地關係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的準則,雖然這一個準則是根據土壤及水污染防治法來做發佈,但是其實也可以作為我們認定管理人還有土地所有權人到底有沒有管理土地的具體判斷標準,這個準則認為如果管理人或者是土地所有權人有作到了以下的措施,就認為是有進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了。

第一點是由使用圍籬將土地圍起來

第二點是有每年定期巡視土地並作成紀錄

第三點是如果發現有污染物就是立刻通報

第四點並且配合主管機關的指示辦理相關後續的處理情形

#容許或重大過失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清理廢棄物

#代履行

#污染土地關係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圍籬

#定期巡視

#通報

#配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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