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複丈成果圖與位置圖在確認界址訴訟的運用
- 事實
- 甲在其土地A地號上有建物a,79年間已辦理保存登記,重測前地號為A1地號,與乙所有土地重測前B1地號相鄰。
- 108年重測後甲土地改為A2地號,乙土地改為B2地號,乙主張甲建物a越界建築,甲提出確認界址訴訟,主張重測後地籍線有誤,理由為79年間複丈成果圖的建物位置是在A1地號的地籍線內。
- 地政事務所發函表示複丈成果圖的位置圖是依使用執照轉繪而來,因此有失真的情形。
- 問題:建物位置圖是否得以轉繪方式為之?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2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登記機關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2-1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 問題: 民國79年間建物位置圖應如何測量?
- 79年間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6: 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邊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 102年增訂§282條之1: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坐落有越界情事,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85年版)
- 第 5 點: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依第四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應註明「本建物平面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 第 6 點:建物位置圖之測繪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91年版)
- 第 5 點: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位置圖之繪製,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 結論:
建物位置圖測繪於91年以前屬實地測繪,非轉繪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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