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開工備查的法律問題
- 事實
- 甲以名下土地向地方政府申請建造執照,經地方政府核准。甲依規定檢具申請書向地方政府申報開工:
(一)地方政府發現土地前曾有套繪。
(二)地方政府退回開工申請,並命甲不得開
工。
- 爭議問題:開工備查的法律性質?
-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0910086886 號函
主旨:「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變更起造人,建築法第 55 條已規定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案,且申報開工備查非屬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並無准駁之依據。」
說明:「依本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五一八號函說明五規定略以「起造人依法申報開工,係屬
備查性質,主管機關並無准駁之依據,自不得以加註之方式限制起造人申報開工,....,故有關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執照之作廢,應以起造人未達開工要件為依據。」
-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262 號 行政判決
主管建築機關據起造人申請開工所為之備查,乃主管建築機關就上開申報開工之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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