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歷史建築應踐行的法律程序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RnJ78lShKb9YsvfUzx114eOtIq1R5MyIq36s_hGB0kkx0wxbGvq1kN0zi48LDqIw/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指定歷史建築應踐行的法律程序

事實:

臺中市政府指定「瑾園」登錄為歷史建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中市政府的決定,主張審議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專案小組評估不具客觀性、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保障被忽視,提出行政訴訟。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第2項: 主管機關將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個案交付審議會審議前,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作成報告,內容應包括專案小組成員、個案基本資料說明、相關會議紀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內容及評估結果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第3項: 文化資產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類別者,前項評估應包括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

第1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第2項: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

被告不得依職權將瑾園提報進入審議程序

第18條各項亦未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向審議會提報歷史建物進行審議,

被告內部簽呈依文資法依職權提報送審議會審議,所適用法律應有違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

被告不得依文資法第14條將瑾園提報進入審議程序

與被告106年11月14日內部簽呈內容所載適用法條不符。

瑾園既經審議解除列冊被告亦無從依文資法第14條第3項職權啟動第17至19條之審查程序。

專案小組問題:被告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後的規定重新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勘查及評估,且未重新審議「瑾園」是否符合新法定義的「歷史建築」要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

審議委員會組織: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成員中缺乏民間團體代表,違反了相關組織及運作辦法的規定。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被告在審議前未依法進行文化資產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的評估,未進行現場勘查程序等也未對未來管理維護財務規劃及指定登錄範圍的影響進行評估。

結論-指定歷史建築的法定程序

審議委員會組織是否合法

專案小組評估有無確實

有無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

#指定歷史建築

#影響評估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依職權提報

#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

#紀桂銓律師

#黃暐筑律師

#陳冠宏實習律師

#林育正實習律師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