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8月8日第1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第二審訴訟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決議一則
當事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以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為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法院可否准許?
決議:採丙說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