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監控系統與隱私權的問題
事實1: 甲與乙為公寓鄰居,被告於住家門內裝設監視器,拍攝大樓走道,原告主張其隱私受侵犯,請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
事實2: 丙在自家門前裝設15支監視器,24小時錄影且具追蹤功能。
拍攝範圍包括對面鄰居丁的家門與屋內、戊住所出入口。丁提出拆除監視器與精神慰撫金請求。
爭議:社區大樓監視器裝設之問題
判決解析(111基簡522)
一、基本案情
-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 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522號)
- 判決日期:111年9月7日
- 案由:損害賠償(主張隱私權受侵害)
二、原告主張
- 被告未經同意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拍攝公寓公共走廊。
- 該位置為原告及訪客必經之處,造成生活不便、心理壓力。
- 原告因此辭職、搬家,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三、被告抗辯
- 裝設監視器為保障安全,因曾多次遭恐嚇與破壞。
- 監視器設於自家門內,並非公共區域。
- 攝影範圍為走廊,不針對原告,也無法拍到其室內隱私。
- 原告曾主動挑釁,包括踢門、誹謗、檢舉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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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認定與理由
1。 監視器位置與範圍:
- 設於被告自家門內,拍攝方向為公共走廊。
- 無法拍攝到原告家內,不屬私領域。
2。 隱私權合理期待:
- 公共走廊屬開放空間,一般人難以期待有隱私保護。
- 即使原告活動遭錄影,因處於公共場域,不構成侵害。
3。 比例原則:
- 被告設置監視器有保安目的,並未超過必要限度。
- 攝錄角度及畫面未過度侵擾個人私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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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決結果
- 駁回原告全部請求(30萬元慰撫金與假執行聲請)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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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重點摘要
- 隱私權須有「合理期待」始受保護。
- 公共空間中之活動,不易主張絕對隱私。
- 監視器設於專有區域,僅拍攝公共走道,通常不構成違法侵權。
- 法院強調社會通念與比例原則的綜合衡量。
📚 新北地院判決解析(111訴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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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
- 判決日期:112年8月14日
- 案由:排除侵害、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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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簡要
- 被告在自家門前裝設15支監視器,24小時錄影且具追蹤功能。
- 拍攝範圍包括對面鄰居甲○○○的家門與屋內、乙○○○住所出入口。
- 丙○○○則被監視器拍攝後,照片被輸出並貼在被告自家門口,並伴隨侮辱字眼。
- 原告主張遭侵害隱私權與肖像權,提出拆除監視器與精神慰撫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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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主張
- 拍攝範圍屬公共區域,無隱私可言。
- 裝設監視器是為保護個人安全、蒐證用。
- 張貼照片是為了反制原告長期對其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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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決重點
1。 隱私權成立要件:須有「合理隱私期待」。
2。 原告住所門口及屋內、家門口訪客動線屬私人生活範疇,應受保護。
3。 被告使用高密度、全天候、追蹤式監視,已逾社會容忍範圍。
4。 被告張貼丙○○○照片加註不雅文字,構成肖像權嚴重侵害。
5。 被告未配合法院現場勘驗,甚至事後又重新裝設監視器。
6。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推論對原告不利的主張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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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決結果
- 命被告拆除監視器15支。
- 賠償精神慰撫金:
- 甲○○○:新台幣 20 萬元
- 乙○○○:新台幣 5 萬元
- 丙○○○:新台幣 10 萬元(含肖像權侵害)
- 附帶年息 5% 利息與假執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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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重點摘要
- 隱私權與肖像權皆屬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所保護之人格法益。
- 隱私權保護核心在於:私生活、自主資訊的合理期待。
- 若以過度監視方式蒐集資訊,即使位於部分公共空間,也可能構成不法。
- 張貼他人照片並侮辱性標示,侵犯肖像權且情節重大。
七、實務啟示
- 公寓住戶裝設監視器應注意:
- 避免直拍鄰居門口或私領域。
- 設置角度應限於自家門前與公共空間。
- 若有爭議,應尊重管委會指導並尋求中立協調。
- 個人隱私主張須有具體事證,並考慮場所屬性與拍攝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