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住宅使用之房屋規定
- 事實:甲公司向乙買受其名下自用住宅的房屋,地政事務命甲公司提出內政部許可函文,才同意過戶登記。
- 問題: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用的房屋,應符合那些條件?
- 平均地權條例§79-1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2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2Ⅰ
- 「前項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或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2Ⅱ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2Ⅲ(但書)
- 成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一、記載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 二、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 三、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 四、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 成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私法人買受用途(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3)
- 一、宿舍。
- 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 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H-1 及 H-2 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 五、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第四款所定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場所。
- 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規範-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4
- 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 以成屋為原則
- 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
- 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為計算基準
- 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私法人
#買受住宅用房屋
#成屋
#使用計畫書
#許可
#宿舍
#員工人數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
#紀桂銓律師
#黃暐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林育正實習律師
P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