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法律信箱>善意受讓 公開市場不算買贓

發表於 自由時報<法律信箱>善意受讓 公開市場不算買贓

讀者來信問:

母親常向菜市場攤販買到比一般店家還廉價的日常用品,我很擔心攤販賣的是贓物會惹麻煩,常勸母親不要再買,但母親說那是跳樓大拍賣,還是貪小便宜繼續買,請問若因此不小心買到贓物,是否有刑責

律師謝秉錡回答:

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是針對明知是贓物而買入者,才會有處罰規定,只要消費者能舉證,購物時不知道商家賣的是贓物,例如有人證或其他證據,即使買到相對價格低廉的物品,仍不會有收受贓物的問題。

此外,另依民法規定,所謂的跳樓大拍賣,只要是符合在公開市場買到的原則,就沒有所謂的贓物問題,在司法實務上,消費者也大多會被視為善意受讓,即使消費者是從網路上買到價錢較低的產品,但只要舉證是在公開市場合法買到,都不需要承擔買到贓物的責任。

不過,賣出貨品的攤販若明知商品來路不明,或故意以廉價方式銷贓,不但會觸犯贓物罪,若被查出還以竊盜等不法手段銷贓,則會多吃上刑法320條的竊盜罪官司,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誠大國際事務所律師謝秉錡回答,記者林俊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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