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REbzck1KgaUbG9mXVuCfcA6D_7SlHzm3hnMfNqAPJNfnHeKNbyxCIkkY7sHyPQEw/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裁判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 事實:
    • 甲、乙、丙共有A,B二土地,甲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 不動產估價鑑定報告顯示
      • A土地如果分割成三筆土地,分割後三筆土地均不能建築房屋,土地價值減損4000萬元。
      • B土地可以分割成三筆土地,分割後土地價值與分割前土地價值相等。
    • 法院裁判結果:
      • A地變價拍賣,價金全部給甲
      • B地分成二筆土地,由乙、丙取得
  • 爭議:
    • 裁判共有物分割原則?
    • 併採原物拍賣與變價拍賣的方法?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336 號 民事判決
    • 上訴人的主張理由:
      • 1. **維持共有狀態**:變價分割可能會使現存的複雜法律關係轉移至拍賣人身上
      • 2. **法律訴訟的影響**系爭土地上存在大片違法建物的情況,為了維護所有權人的權益,他們已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如果進行變價分割,將無法獲得自主或開發該土地的權益
      • 3. **對原物分割的不同意見**:各共有人對於原物分割各有定見,但這並不構成原物分割的法律或事實上的困難,因此不應直接進行變賣分割
    • 被上訴人的主張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1. **支持變價分割**:各共有人對於原物分割存在不同意見,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應該進行變價分割。
      • 2. **法律上的困難**:原物分割的困難並不僅限於物理上的分割,而是因為共有人之間的意見不合,這使得達成原物分割的協議變得不可能,因此應該考慮變賣的方式
    • 法院見解:
      • 1. **原物分割的原則**:根據現行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原物分割應為原則,只有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考慮變賣共有物以進行價金分配。
      • 2. **無法分割的情況**:系爭土地在性質上並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的情形,僅因共有人各執己見,難以達成原物分割的協議,這並不構成變價分割的正當理由。
      • 3. **法院的裁量權**:對於共有物的分割,應根據共有物的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經濟價值等因素進行適當的分配,而不應直接進行變賣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58 號判決
    • 上訴人的主張理由
      • 1. **分割方法的協議困難**:與其他共有人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但根據民法第823條和第824條的規定,應該進行變價分割,即將該土地的價值進行分配,而不是依賴於特定的分割方案
      • 2. **對原判決的質疑**:該方案未能充分考量到各方的權益,且原審未對其主張的分割方法進行詳細調查
    • 被上訴人的主張理由
      • 1. **建物及居住權益的保護**:系爭土地的北側有其所有的建物,南側則有黃秋月及其家族先祖所建的建物,因此在進行土地分割時,必須考量到這些建物及其居住權益
      • 2. **分割方法的合理性**:上訴人所主張的分割方法,未能妥善考量到土地的使用狀況及各方的實際利益,可能會對他們的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 3. **對於分割方案的質疑**:被上訴人曾提出一個分割方案,該方案涉及在系爭土地東側連接另一地號土地的道路,並有相關的測量成果圖作為依據
    • 判決理由
      • 1. **分割方法的自由裁量**:對於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並不受共有人主張的拘束。然而,法院必須考量分割方法的適當性,並兼顧各方的利益與實質公平。
      • 2. **原判決的不足**:原審在判決中未充分調查上訴人所主張的分割方案,且未能合理解決爭議,導致判決不當。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824 號判決
    •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 1. **原判決的不當**:上原審判決在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上存在不當之處,特別是在分割方法的選擇上未能符合民法的相關規定
      • 2. **分割方法的合法性**:依照民法第824條第2項的規定,分割共有物時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而原審判決卻將部分原物分割與部分變價分割結合,導致部分共有人未能獲得土地的任何部分,這與法律規定相悖
      • 3. **對共有人權益的考量**:原審未能充分考慮各共有人之間的利害關係、使用情況及共有物的性質和價值,未能實現公平經濟原則的分割,導致分割結果不公
    • 被上訴人的理由
      • **對於分割方式的支持**:原審判決所採用的分割方式,即部分原物分割與部分變價分割的結合,能夠更好地反映各共有人對於土地及其上建物的實際使用情況,並且能夠達到經濟效益
    •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1. **法律規定的適用**:根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的規定,分割共有物的原則是以原物分配為主,只有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變賣共有物並以價金分配。因此,法院在對同一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應對全體共有人採取相同的分割方法
      • 2. **分割方法的公平性**:原審所採用的分割方法,將導致部分共有人僅能獲得變賣後的價金,而未能分配到任何原物,這與法律規定不符,且不符合公平原則
      • 3. **對原審判決的廢棄**:原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不當,且未能充分考量各共有人之間的利害關係及使用情況
  • 結論
    • 原物分割造成經濟價值減損
      • 得採取變價分割
    • 原物分割與變價拍賣併存
      • 必須使全共有人同時取得
        • 價金
        • 原物分配
  • #原物分割優先
  • #原物分割,價值減損
  • #變價分割
  • #原物分割併同變價分割
  • #全部共有人取得原物分配及價金分配
  •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 #謝秉錡律師
  • #劉靜芬律師
  • #紀桂銓律師
  • #黃暐筑律師
  • #陳冠宏實習律師
  • #林育正實習律師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