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合併的法律問題
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在討論不同祭祀公業合併的法律問題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有兩個祭祀公業但是派下員全部都相同
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在討論不同祭祀公業合併的法律問題 這個案件的事實是有兩個祭祀公業 但是派下員全部都相同 因為有兩個祭祀公業所以要選任兩個管理人 每年都必須個別開會一次 派下員覺得非常的不方便 決定將兩個祭祀公業合併在一起這樣的方法是不是可以去處理呢
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的祭祀公業 在等條例施行後根據本條例去申報後 就是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在核發派下員證明書以後 而且選任管理人報備後可以有三種方式處理土地或建物
第一種方法是辦理所有權把名字更正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第二種方法是經過派下員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財團法人並把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
第三種方法是根據規約的規定辦理辯稱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內政部75年台內民字第462249號函表示如果派下員全部相同而 且祭祀共同的祖先 這兩個派下員經過全體派下員同意合併成為一個祭祀公業來提出申請的話要同意合併辦理
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423號函表示不同名稱的祭祀公業 但是派下員相同各 個祭祀公業提出派下員過半同意的書面同意書 可以把不同的祭祀公業合併成為一個祭祀公業法人原來的章程和沿革中要說明這所有的問題
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990720244號函表示不同名稱的祭祀公業 但是派下員的人數全部相同應該發給不同名稱祭祀公業 並列的全員證明書 申請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的時候 只要檢附派下員現在過半數同意書就可以合併申請成立的祭祀公業法人
從這幾個內政部函是我們可以看出來不同的祭祀公業但派下員相同是可以合併成立同一個法人團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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