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與自己代理之法律關係
- 事實
一、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指示將老家房地贈與過戶給乙。
二、乙依照甲的指示,自己代理甲,將老家房地過戶到乙名下。
三、甲死亡後,丙、丁主張乙代理甲的法律行為,違反自己代理禁止規定,主張撤銷過戶行為。
- 法律問題:自己代理禁止的規定如何解釋?
- 民法§106: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民事判決
- 禁止雙方代理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代理人經本人許諾,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
- 此外,禁止雙方代理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
- 問題: 本人已死亡,無法透過事後承認補正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06條但書規定代理人經本人之許諾或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自己代理或雙方辦理範圍內。所謂專履行債務,係指清償債務,不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僅在使已存在之債權因內容實現而消滅。
- 102年度宜簡字第131號
贈與契約成立後,除贈與人撤銷贈與外,贈與人本負有交付贈與物,使受贈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之義務。申請贈與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屬贈與人專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上開民法第106條但書規定,自不在禁止自己代理之範疇內
- 其他類型
- 「給付清算人之報酬,係屬專履行債務之法律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 「依上開協議書約定,專履行債務,是被上訴人戊○○雖於移轉股份時為雅集公司之負責人,揆諸上開但書規定,自未違反雙方代理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判決
- 「代理原告辦理系爭預告登記予自己,充其量亦屬專履行債務之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 「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屬合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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