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證明簡介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RnJ0O7sJPD_oDDovq9KZbN3jArmd8R5OuH1tary9x8vfTDWZ9X8C1U37qOH_n70w/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農地農用證明申請要件(法規簡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4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5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6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件。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二)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具第八條之文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企字第 0940157934 號

查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雖有明文「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者...」惟其既已撿骨遷葬,該地即應恢復作農業使用,始得認定符合農業使用之定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企字第 1030221974 號函

本案倘其登記之所營事業非屬上開管制規則規定許可使用相關之項目,縱於實地勘查當時農舍現況無營業之情形,該農舍仍難謂依核定用途使用,依上開農用證明辦法第 5  條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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