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地承租的法律問題
事實:
甲土地臨農田水利地,甲欲透過承租農田水利地,以臨接道路指示建築線。
經會勘後,台中市政府稱「該地有下水道通過,屬於公用地役權的法律關係存在」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2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
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立法理由:
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妥善管理使用,非事業使用之不動產用以活化收益創造作業基金收益,作為農田水利事業使用之用
本案土地:仍存在公用地役法律關係,不符合非事業用不動產定義,不應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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