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侵害特留分的處理方法
- 事實: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乙、丙、丁,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名下房屋及土地全部分配給乙。甲死亡後,丙、丁即提出確認遺囑侵害特留分訴訟,且訴請分割遺產。
- 本件法律問題:
遺囑侵害特留分法律效力為何?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法律效果?
法院如何判決?
- 台中地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判決:
- 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就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之部分行使扣減權,但侵害特留分之遺囑並非無效。
- 特留分乃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予繼承人之比例,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與應有部分係各共有人對於具體物之所有權在分量上應享有之部分者,有所不同
- 為尊重被繼承人之遺願,本院認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從系爭遺囑所定,並由侵害特留分之人即被告以金錢補償行使留特分扣減權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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