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討共有物如果經過判決分割以後,卻因為地政事務所受限於登記法律規定,而拒絕根據判決書來做分割登記,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要怎麼辦呢?
我們設定的兩個案例第一個案例是有一塊在特定農業區的農地,有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甲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法院判決的結果是
第一點甲乙丙都單獨取得特定位置的土地.
第二點並留一個通路作為四色通路來讓甲乙丙三個人共有.
我們把分隔前後的圖拿出來比較就是像我們畫出來的部分的圖褐色的部分是在分割前甲乙丙都是共有土地而深藍色的部分是分割後的土地甲和乙還有丙都是有單獨的位置 另外前面做了一條私護通道來作為通行的一個處理.
但是甲再拿這一個判決去進行分割登記的時候,地政事務所認為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因此駁回甲的申請.
第二個案例是甲乙丙共有兩塊土地, 誒土地是在住宅區,離土地是計劃道路,甲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將二筆地號合併分割.
我一樣也畫了一個圖,深藍色的部分是甲乙丙共有的住宅區用地,褐色的部分是甲乙丙共有的計劃道路用地,但是在分割以後就直接分割成三筆土地有甲乙丙分別取得特定的位置.
甲拿判決去進行分割登記,但是地政事務所認為不符合規定所以駁回甲的申請這個時候腳應該如何處理呢?
我們先來看法條的說明: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共有耕地因為繼承取得要辦理分割成單獨所有的話分割後的總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的人數.
而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條規定:在部分共有人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以後移轉持分土地,這種情形共有關係並沒有消滅,而且你分割後的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修正前共有人的人數.
而根據前面的規定來申請分割的時候,共有人人數如果少於修正前共有的人數,分割後的土地筆數也不可以超過申請分割時共有人的人數.
而根據前面的規定來申請分割的時候,共有人人數如果少於修正前共有的人數,分割後的土地筆數也不可以超過申請分割時共有人的人數.
所以根據法條的說明可以看出來,如果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共有耕地的分割土地的分割筆數,不可以大於共有人的人數.如果根據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的規定分割的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修正前共有人的人數,而分割後的土地筆數也不可以超過申請時共有人的人數.
另外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也就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的規定,如果土地因為合併申請付帳的話,應該要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才可以合併分割.
但是如果法院沒有注意到這些問題而被地政事務所認為不符合規定所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的時候,應該要如何來救濟呢.
但是如果法院沒有注意到這些問題而被地政事務所認為不符合規定所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的時候,應該要如何來救濟呢.
在第一個案例中,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在質地22號的判決表示因為判決跟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不一樣所以這種情形是確定判決適用法規現有錯誤可以提出再審.
在第一個案例中,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22號的判決表示因為判決跟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不一樣所以這種情形是確定判決是用法規顯然有錯誤可以提出再審.
這個判決的說明是在前案判決同意一部分的共有人來維持共有,但是當時繼承人只有八個人,竟然把它分割成九筆土地,這種情形顯然是用法條有錯誤應該可以提出再審.
第二個案例中,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士簡再字第一號判決表示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同一地段裡面如果有二筆相連的土地性質相同,而且屬於同一個所有權人的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地籍調查的時候申請合併成為一種土地,因此如果量比以上的土地使用性質不相同就不可以申請合併成為一種土地,如果判決把量比性質不相同的土地,合併分割的話,這個時候就是適用法律顯然有錯誤的情形可以請求提起再審.
這個判決的說明就是說根據地籍測量第244條還有103條的規定不同使用性質的土地就不可以合併分割,應該要分開分割,可以提出再審.
所以這個案子我們有得到幾個結論
第一點應該要向#不同使用性質土地合併分割法院提出再審的申請,但要注意再審期間是三十天而已.
第二點再拿判決去登記.
#共有物分割
#無法登記
#農地分割筆數大於共有人數
#不同使用性質土地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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