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定空地分割之實務問題
我們今天來介紹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涉及到的就是法定空地的分割問題,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是因為在早期地方政府在即進行建造審核的時候對於土地套繪的問題並沒有非常精準的畫出來,所以後來在許多土地被套繪成法定空地,後面的人去承接的時候希望能夠建築蓋房子卻被套繪著這個時候請求其他的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其他的土地所有權人幾乎都不會理會這樣的事情,因此必須要透過訴訟來解決。
我們設定的事實就是「甲所有之A土地,於民國80年間被乙將A地、乙所有之B,C土地合併向台中市都發局申請為一宗建築基地,建二房屋D,E,其中E房屋又移轉予丙,甲現希望能自行建築,如何處理? 」
我們以示意圖來表示這樣的一個案件其實可以發現甲和乙的土地都被申請成為同一張建造的土地,上面蓋了兩個房子其中一間房子是乙的所有權,另外一間房子是丙的所有權,但是丙他並不是土地所有權人,這時候甲如果希望能夠建築房屋他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根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留sad法定空地,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或移轉的話,是不准分割的。至於應該要怎麼分割是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法規。
根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留設法定空地,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或移轉的話,是不准分割的。至於應該要怎麼分割是由主管機關來訂定法規。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規定必須要法定空地的面積超過應該保留地面積才可以進行分割。
至於這樣的一個法律爭議應該要如何提起訴訟?
屏東地方法院108訴735判決表示原告可以根據民法第67條的規定請求被告申請法定空地分割
至於到底法定空地應該要怎麼樣做特定位置的分割,分割是不是能夠得到行政機關的准許,分割後可不可以去單獨建築房屋,這些問題都不是法院應該關心的問題,法院只同意被告應該要配合原告去進行法定空地分割的情形。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建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一樣的時候,應該要以什麼人為被告呢?
台中地方法院105,訴,1887 表示對於這樣的問題台中市都發局認為應該要以土地的全部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才會符合法律的規定
從這一個案件裡面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對於自己的土地變成其他人土地建築基地裡面的法定空地如果要解除套繪的話必須要得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這樣的一個溝通成本太高所以通常以訴訟來解決要求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原告來解除套繪並分割出法定空地
第二點 應該要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作為被告來請求履行解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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