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筆共有土地經分割判決後,其中共有人可否僅請求登記其中一筆土地為單獨所有。

數筆共有土地經過分割判決後,其中共有人可不可以請請求登記其中一筆土地為單獨所有 我們今天簡報的題目是如果有好幾筆共有的土地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一起請求分割,而法官也根據共有人的請求,分別分成好幾筆單獨地號的土地,這個時候其中的共有人可不可以只要求登記判決中的一筆單獨所有的土地? 我們設定的案例事實是:「甲、乙、丙三人共有A、B、C三筆土地,A土地為農地,其他二筆為建地,三筆土地不相鄰,經甲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法院判決如下:  (一)A土地無法細分,所以變價拍賣  (二)B土地分割為:B1、B2、B3  (三)C土地分割為:C1、C2、C3 」,在這個案例,總共有三筆土地其中一筆是農地量比是建地,經過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以後,因為農地受限於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不能夠分割只能夠變價拍賣;但是其他量比地號是屬於建地,因此分別在分成三筆獨立的地號土地。 這個案件的爭議問題在於:因為共有的土地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來進行分割,其中的共有人只就分割後的一筆土地去進行登記,這個時候地政事務所是不是應該要受理共有人的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4118號判決的內容指出「如果共有人對於速比的土地合併起訴來進行共有物的分割訴訟,根據共有人主張的分割方法,在個別的土地都是可以分開來處理,這個時候就不應該禁止共有人僅針對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在共有人請求分割土地的訴訟中,農地雖然沒有辦法進行分割登記,但其他的建地並沒有這樣子的限制,所以分割方法根本不存在不可分的情況,所以可以單獨申請辦理分割登記。」 這個實務見解就表示了一件事情:「如果農地和建地在一個程序中被請求分割,農地雖然沒有辦法進行分割登記,但是建地卻可以進行分割登記,這個時候應該要同意建地的部分單獨申請分割登記。」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99號判決也提出相同的看法,這個判決認為如果共有物分割訴訟最後並不是把全部的土地先合併以後再來做分割而出現不可分的情況,而且也沒有發生所謂補償金與延誤分割一起進行分割的問題,這個時候本來共有人就可以就其中的一筆土地去進行分割登記。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還指出雖然農地有因為興建農舍而被套匯的情況存在,但是建地並沒有這些問題,因此建地本來就可以先單獨分割登記。 從這些案例和司法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共有物沒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共有人就可以就其中一筆土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登記;反過來說共有物如果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共有人只有就其中的一筆土地進行分割登記。 #共有物分割 #數筆共有土地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一併請求分割 #分別分割 #分割不可分情形 #單獨聲請登記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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