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口述的法律要件
今天這一個簡報討論的問題是在代筆遺囑中,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再由代筆人記錄在遺囑裡面,這個時候所謂的口述遺囑的內容是什麼意思呢?我們設定的法律問題如下:「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因丁長期不扶養甲,甲在死亡前二日即生重病時,由乙、丙找另一人戊至甲病床前,將預先寫好的遺囑底稿,由乙、丙、戊擔任見證人,由戊擔任代筆人,並由戊宣讀內容,甲則對於內容以「嗯」、點頭表示同意,並製作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則表示剝奪丁之繼承權。丁不能接受,即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在這一個法律事實關係裡面,加請勿處理代筆遺囑是不是一個有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律事實關係裡面,假請勿處理代筆遺囑是不是一個有效力的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9號裁定書有表:「根據民法規定遺囑人必須要以言語口述不可以以其他舉動表達,如果事先擬好遺囑文字,有見證人念讀,立遺囑人只是以點頭搖頭來表達,這不符合遺囑人口述的法律要件。」、「在本案中見證人是根據其他人所提供的底稿來製作遺囑,而另一主人只是以輕微的聲音來表達沒有意見,因此不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律要件。」、「而且遺囑附表的不動產也沒有經過立遺囑人來做確認,根本不符合民法所規定代筆遺囑的法律效力。」
、根據這個最高法院的法律看法可以知道見證人三個人必須一直在場而且立遺囑人也要在場以言語來表達遺囑的內容不可以只是以其他的動作來表達。如果遺囑是事先擬好請當事人確認這樣的法律要件是無效的,而且附表的遺產如果不是立遺囑人提供,就必須要交付給立遺囑人來做確認,這樣才能夠認定當事人有利遺囑分配財產的意思表示存在。
至於所謂口述遺囑內容,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一百年七年家上易第6號民事判決表示:「所謂口述遺囑內容不需要全部一字一句地完整的口頭表達,只要有提到遺囑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而且因為字數的關係口述的時候沒有辦法完整的表達自己的意思,也可以在見證人面前用口頭的方式,表示某項法律文件的內容就是他的遺囑的意思。」
從這個簡報所介紹的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和台灣高等法院的法律見解可以知道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點:立遺囑人必須要一口頭言詞來表達遺囑的內容。
第二點:對於口述遺址內容的意思不需要一個字一個句子的說明內容如果立遺囑人有先以文書的方式先寫下來,也可以在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該項文書的內容作為遺囑的意思表示。
第三點:立遺囑人人不可以只是點頭或者是發簡單的詞來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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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預擬底稿詢問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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