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終止與同時履行抗辯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是借名登記終止與同時履行抗辯的法律關係,我們設定的問題是:「甲因為積欠債務,是由乙擔任出名人,就甲所有之房屋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由乙擔任借款人,向銀行借款300萬元,房貸本息由甲按月償還。
甲向乙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返還房屋,乙抗辯因銀行借款尚未償還,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在這一個法律問題中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名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並且以出名人為貸款人去向銀行借貸$3,000,000但是房屋貸款的本息則是由房屋所有權人來企處理,後來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返還房屋,出名人抗辯銀行的借款還沒償還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我們先來看地方法院的判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5號判決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是根據雙誤契約而發生的,如果不是基於同一個雙誤契約,就算雙方的載物事實上有密切的關聯,但是一方的給付與他方的給付不是互為對待給付的關係是不可以發生同時履行抗辯的法律效果。
在這樣的一個案例中地方法院認為出名人士借用自己的名義讓不動產所有權人去辦理貸款,但是健銘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受到離婚的影響所以對房屋所有權人來說他並沒有任何應該要給付的法律義務。同時出名人主張民法第540六條第二項的提出擔保的給付義務,很明顯的跟這個案件的建銘登記契約目的沒有關聯性,所以不會具有互為對待給付的法律關係。
不過案件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6號判決表示既然出名人願意擔任最高限額抵押卷的借款人和義務人如果未來房屋所有權人把房地請求返還這個時候對於房屋所負擔的載物銀行的借款都有相當的牽連性,所以房屋的出名人可以請求房屋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時候要先清場和圖蕭房屋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給銀行的登記,並且繳清相關的稅捐和辦理移轉登記的費用。
從這個判決中我們也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其實再借名登記的法律案件中,如果房屋有向銀行進行貸款設定,當房屋所有權人請求出名人將房屋返還給房屋所有權人時,出名人因此又在房屋負擔了銀行借款的抵押權設定,這個時候出名人是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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