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交付的法律問題
我們今天討論的簡報室佔有交付的法律問題,這個簡報的主要目的在於說明不動產買賣契約中買受人與出賣人常常都會約定買受人點交給出賣人以後出賣人才會支付尾款,而這樣的一個狀況也同時會在約定如果沒有履行契約會有按日處罰違約金的法律問題。
假設不動產在買賣契約訂立的時候已經出租給第3人,這個時候不動產買賣契約所約定的點交給出賣人要如何去處理呢?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占有交付可以分成三種交付,第一種交付叫做現實交付,第二種交付叫做簡易交付,第三種交付叫做指示交付。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有提到佔有的交付本來根據民法的規定就有三種交付,這三種交付都會生占有移轉的法律效果。
所謂現實交付的意思就是將標地物騰空清除地上物交付給買受人,簡易交付的意思是指因為出賣人仍然佔有標地物,因此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合一讓買受人成為間接占有的對象。只是交付是指標地物仍然由第3人占有中,這個時候出賣人將對於第3人的請求權移轉給買受人來代替佔有的交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表示除非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另外訂特約約定出賣人必須要現實交付作為履行契約的依據,否則如果買受人已經將對第3人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交付給出賣人就已經算是占有移轉完成了,出賣人不可以拒絕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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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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