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通路指定建築線之法律問題
事實:甲土地為乙、丙之建物當作法定空地,提出協同分割法定空地訴訟,乙、丙表示因甲土地未臨已開闢道路,而是臨私設巷道,不符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3規定,得指定建築線。
說明: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建築基地連接建築線之法規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條 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
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現有巷道定義:各地不同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2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9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基地之私設通路或通路未供公眾通行,土地
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無償捐獻土地作為道路
含道路截角部分),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三、經由政府部門、道路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函示該道路為已興闢、已納入維護或管理之公眾通行市區(或村里)道路。
四、未領有建築執照之私設通路,供公眾持續通行滿二十年以上期間;或於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業經本府道路主管機關或
公所為維護當地道路之公眾通行需要予以鋪設路面或設置使用之巷道。
五、曾指定(示)建築線且已核准建築完成之巷道、備案道路經認定供公眾通行或經指定建築線之計畫道路變更為非計畫道路者。
六、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之都市設計審查地區,並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定兼供車道通行之防火巷。
七、於都市計畫地區,經私人或民間團體自行闢設或土地改良設置之現有巷道,
八、農地重劃道路現況為道路且供公眾通行使用者。
九、其他依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經核定增設或依核定土地開發計畫闢建之道路,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使用同意書經法院公證或認證或
自行捐贈本府之土地,並開闢為公共使用道路及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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