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與裁判共有物分割
- 事實:
甲、乙、丙共有一已有建照套繪的建築基地,甲、乙、丙各持分1/3,其亦蓋有三房屋,甲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請求依房屋範圍,分割建築基地。
爭議問題:法定空地可否裁判共割?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467 號 民事判決:「「按法定空地原則上不能分割,必須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之情形,即併同建築物分割或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且取得主管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者,始得為之。共有人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具法定空地限制之共有土地,亦應遵守前開規定。倘因相關法令限制無法分割,法院即不得准許分割,自無定分割方法之餘地。」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6:
- 一、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 二、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3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4
-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 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274294號: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同一性質案件,如無法依第五條規定提出合法准予分割證明文件辦理建築基地分割時,當事人得循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或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申請人得不需檢附第五條所定證明文件,而僅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或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依法辦理分割,將易造成違反建築法令建造完成之違建亦可申請建築基地分割之漏洞。
- 請貴院、部轉請各級司法機關於受理上述情形之訴訟案件判決時,參酌建築物合法性與建築基地之空地比,以俾便行政、司法機關之認定標準一致。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 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6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乃因建築基地之土地如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因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變動效果,故而縱有不符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或第4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地政機關仍應依法院判決辦理登記。
- 然其分割後之土地,仍須受套繪管制,單獨聲請建築者,仍應符合第3條或第4條規定。並非因此可倒果為因,謂請求法院判決分割,依上開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即無須受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或第4條規定之限制。又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乃包括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因法令限制無法分割,法院即不得准許分割,自無定分割方法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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