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簡介(二)
- 第9條
-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
-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之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存價值建築物,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之實際面積,給予獎勵容積。
- 第10條
-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內政部內授營更字第0980805390號函
- 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設定附款內容,亦即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如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變更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第11條
-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 第12條
-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 第13條
-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 #綠建築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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