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簡介
事實:
甲有一土地,其上興建房屋,保留的法定空地開放讓附近民眾通行,地方稅務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課徵地價稅,甲主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違憲
法條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主文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理由(一)
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提供該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人民私有並非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而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
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理由(二)
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建築基地所保留之法定空地雖可供公眾通行,但仍維持並享有該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利益,與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而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之道路土地,在建築法上之性質與功能不同。
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理由(三)
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縱為無償,因其已計入依建築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即無須再就建築基地中之其他土地予以留設,對提供者仍具有建築上之利益;而提供私有非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該土地所有人並未獲取任何利益,二者本質尚有所不同。
結論
法定空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與單純提供土地予公眾通行使用不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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