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日誌填載不完全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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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日誌填載不完全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事實:

甲建設公司與消費者乙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

如果房屋完工期間逾112年10月31日,每日違約罰款500元

甲建設公司於113年3月始完工,乙主張違約。

甲公司抗辯施工期間:

雨天應展延工期

施工日誌:

7日工程填寫在一張施工日誌

無記載有無雨天

爭議:

施工日誌如何填寫?

施工日誌記載不完全,民事訴訟法上之效果?

爭議一:施工日誌如何填寫?

營造業法§32第1項:「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營造業法§62第1項:「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內政部營建署營授辦建字第1090069971號函:

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之一為「按日填報施工日誌」,這是法定職責。

倘工程因故停工,營造業仍應負施工管理之責,由營造業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法第32條應辦理之工作,包括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施工日誌填載不完全在民事訴訟法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甲建設公司主張展延工期:

有利於甲公司事實

由甲公司舉證

施工日誌記載不完全:

可歸責甲建設公司

應對甲建設公司作不利認定

結論:

施工日誌:

應逐日記載

停工期間也應記載

施工日誌記載不完全:

可歸責於建設公司

由建設公司負相關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上無法對建設公司作有利事實的認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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