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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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範圍

  • 事實:
    • 甲在社區大樓的法定空地設攤位,當地警察機關表示該處是道路,已舉發。
    • 甲抗辯該處是私人土地,非屬道路
  • 爭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範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事實
    • 原告在特定地點設攤做生意,被被告指控妨礙交通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 原告認為其在該地點設攤是合法的使用私人土地,並主張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財產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更一字第7號判決
    • 428號土地上現況之構造物,無辦理合法建物登記資料,非屬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騎樓,長福街6號房屋前方搭設遮雨棚之空地,屬建築基地範圍內之法定空地,非屬騎樓或道路範圍,且428號土地查無因無償供公眾通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
    • 428地號土地被認定為非道路用地,並非公共設施用地,也不屬於法定騎樓。也不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北市法二字第 09836829500 號函
    • 騎樓屬於道路的一部分,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之一。因此,騎樓的主要用途是提供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時的遮蔽和保護,以確保行人的安全和便利。
  • 交通部 交路字第 1000026642 號函
    • 沿街步道是否被視為道路範圍內的一部分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需要由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卓處。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街、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對於沿街步道是否被視為道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
  • 交通部 交路字第 0980039031 號函
    • 現有巷道是否應認定為道路,應進行實地勘查後權責認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規定,「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對於現有巷道是否屬於道路的範圍,需要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權責認定處理。
  • 交通部 交路字第 0980032521 號函
    • 開放性住宅區通道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認定屬於事實認定問題,應由當地政府機關依其權責進行處理和認定。該機關並提到了先前相關函件的內容,強調對於道路範圍的適用應由當地政府機關進行判定。
  • 結論
    • 開放性住宅區通道及現有巷道是否為道路
      • 地方政府認定。
    • 沿街步道是否被視為道路範圍
      • 地方政府認定。
    • 騎樓是屬道路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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