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規定(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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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規定(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私法人買受供出租經營(§5):
    • 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
    • 以成屋為限
    • 同一使用執照內應達五戶以上
      • 同一使用執照內未達五戶
      • 該使用執照全部戶數
  • 私法人買受(§6)
    • 用途
      • 合建
      • 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 成屋為限
    • 條件
      • 屋齡三十年以上
      • 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限期補強或拆除
      • 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
      •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範圍
  • 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11)-起算1年
    • 成屋
      • 許可日之次日
    • 預售屋、新建成屋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
  • 許可後(§14)
    • 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 註明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 房屋(§15)
    • 坐落位置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
    • 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限制
    • 原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 「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事項
      • 應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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