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規定(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私法人買受供出租經營(§5):
- 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
- 以成屋為限
- 同一使用執照內應達五戶以上
- 同一使用執照內未達五戶
- 該使用執照全部戶數
- 私法人買受(§6)
- 用途
- 合建
- 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 成屋為限
- 條件
- 屋齡三十年以上
- 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限期補強或拆除
- 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
-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範圍
- 用途
- 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11)-起算1年
- 成屋
- 許可日之次日
- 預售屋、新建成屋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
- 成屋
- 許可後(§14)
- 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 註明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 房屋(§15)
- 坐落位置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
- 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限制
- 原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 「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事項
- 應塗銷
- 坐落位置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出租經營使用
#成屋
#合建
#都市計劃
#限制事項註記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
#紀桂銓律師
#黃暐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林育正實習律師
P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