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文書驗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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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文書驗證流程

#事實1:

  1. 甲公司以食品名義自大陸地區進口紅景天原料,衛福部要求甲公司提出原料成分證明
  2. 甲公司請大陸地區乙公司提出原料成分證明,乙公司如何提出證明?

#事實2:

  1. 甲要赴大陸地區結婚,必須提出「單身證明」檔到大陸地區使用。
  2. 甲如何處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兩岸文書驗證程式的相關規定如下:

1. **驗證程式**:指定機構或受委託的民間團體在驗證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時,應比對正本與副本,或查證製作名義人的簽字及印章的真實性。

2. **不予受理情形**:若申請驗證的文書存在以下情況,機構或民間團體應不予受理,但可補正者應先通知限期補正:

   – 申請事項不屬於文書驗證範圍。

   – 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法令、國家利益,或有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當情形。

   – 提交的文書明顯為偽造或變造。

   – 提交的文書未經大陸地區公證。

   – 未提交大陸地區公證書正本。

   – 申請人與申請的文書無利害關係。

   – 未繳納費用,或未提交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 文書內容明顯存在矛盾、錯誤、不實,或有足以影響同一性的瑕疵。

   – 申請不符合程式或其他必要要件。

3. **驗證結果**:對經驗證屬實的文書,應發給驗證證明,並在必要時作適當註記;對經驗證不實的文書,應駁回其申請。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此協議由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於1993年簽署,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等類別的公證書副本,以供核驗

《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

**第三條** 根據協定的約定,應寄送的公證書副本包括:

1. 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證書;

2. 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託書公證書;

3. 用於大陸居民赴臺灣定居,或臺灣居民赴大陸定居的親屬關係、婚姻、出生等公證書;

4. 用於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扶養親屬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係、謀生能力、病殘、成年在學公證書、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醫藥費公證書;

5. 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公證證明,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權。

**第四條** 發往臺灣屬於協議約定相互寄送副本範圍的公證書應辦理一份副本(該副本須使用公證專用浮水印紙,無需粘貼公證書封面和封底,不需加蓋副本章),由經辦公證處在送達公證書的同日將副本逕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公證員協會在收到公證書副本後,應登記並在三日內寄往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服務處。

#事實1的作法

##向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申請公證:乙公司應持紅景天原料成分證明等相關文件正本,前往所在地縣(市)具備涉臺事務資格的公證處辦理公證,並註明該文書將在臺灣使用。

##公證書副本寄送:辦理公證後,公證處會將公證書副本送交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證協會,公證協會再以公函形式將副本寄送至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

##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乙公司應將取得的公證書正本交予甲公司,甲公司或其代理人需持該公證書正本,連同申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3海基會核發驗證證明:海基會在收到公證書副本後,將核對正本與副本內容。若無異議,將核發驗證證明。

#事實2作法

### 甲赴大陸地區結婚需辦理「單身證明」之處理方式 

1. **申請「單身證明」** 

   甲應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單身證明」或「未婚證明」。該證明須載明甲目前未婚或離婚(未再婚)等婚姻狀況。

2. **辦理文件公證** 

   取得「單身證明」後,需前往公證機構(如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公證**,確保該文件的真實性與法律效力。

3. **辦理驗證手續** 

   – **外交部驗證**:將經公證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辦事處辦理驗證,以確認文件合法性。 

   – **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如適用):有時大陸方要求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甲可先向相關單位確認是否需要此步驟。 

   – **中國駐台辦事機構驗證**(如適用):部分情況下,大陸當局可能要求文件須經中國駐台北辦事處(如海協會駐點機構)驗證,建議甲提前與大陸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需求。

4. **攜帶相關文件至大陸辦理結婚登記** 

   辦妥以上程序後,甲應攜帶:

   – 已公證並驗證的「單身證明」

   – 本人有效身分證與護照(或台胞證)

   – 其他結婚登記所需文件(如戶籍謄本) 

   赴大陸婚姻登記機關(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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