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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例外(二)

若全體共有人的土地因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又無法償還借款,遭到銀行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為拍定,此時共有人間是否可出面主張其對其他共有人持分有優先購買權?這個實務問題涉及到自己持分與其他人持分一併被拍賣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否仍可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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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9號解釋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劃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移轉予他人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移轉土地予他人時,竟無法免稅。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如此立法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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