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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祭祀公業可否合併

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是台灣自清領時期以來,經日據時代,迄民國政治來台迄今,在台灣地區形成相當獨特的習慣法律。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我國訂立「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現有一問題為「不同名稱之祭祀公業,但派下員相同」是否可合併成立同一法人?本文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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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6號解釋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與鄰地所有權人訂立租賃契約,而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使鄰地所有權人能據以向都發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成為其他建物的法定空地。然在租賃關係終止後,如果鄰地所有人不配合辦理廢止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因為土地使用權同意無法附期限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法自行申請變更,造成土地遭永久管制,無法解除套繪。大法官釋字776號解釋指出內政部函釋違憲,並表示本解釋公布後,各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人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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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中點交土地的期限

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常會約定是「現況點交」或「排除占用後點交」,這兩種約定明顯不同。再者,買賣雙也會就價金約定「付款條件」,如果在買賣契約在履行時,發生點交爭議,買方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進而主張解約,本簡報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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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的歸屬-釋字772、773號解釋

人民向國產署請求讓售國有地,國產署不同意,這個不同意的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或者是私法行為,由於我國採民事及行政事件二元論,所以審判權歸屬在我國司法實務就成為重要課題。而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當土地被標售,有他人主張是合法使用人而提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時,這究是私法行為還是公法行為?大法官對上開二問題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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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法律關係

房屋租賃,是現代很常見的租賃契約,雙方均會在租賃契約中進行條款的約定,如果日後成為不定期租質關係時,其條款效力如何?又我國民法對於失火責任是有明文規定以重大過失為限,雙方可否再另行議定,是本簡報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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