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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使用權的解除條件

最高法院還有指出另外一個更重要的理由是根據一般的買賣契約慣例,如果有買停車位的人通常在公共設施的持分比例會比較高,而且負擔的管理費用也會比較高,而且因為區分所有權人在公共設施的持分比較多負擔的管理費也比較高的前提底下去取得了停車位的使用權,這兩個條件都沒有改變的情況底下怎麼會出現解除條件存在讓管委會可以將全部的停車位收回去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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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筆共有土地經分割判決後,其中共有人可否僅請求登記其中一筆土地為單獨所有。

從這些案例和司法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共有物沒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共有人就可以就其中一筆土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登記;反過來說共有物如果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共有人只有就其中的一筆土地進行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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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如果從上面的實務見解來看,我們這一個案件有可能也會衍生同樣的問題,因為甲在107年4向丙銀行借新的債權來清償舊的債權,而原來的債權已經消滅了再發生另外一個新的債權,這個時候原來的債權已經消滅應該也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有確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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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定空地分割之實務問題

從這一個案件裡面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對於自己的土地變成其他人土地建築基地裡面的法定空地如果要解除套繪的話必須要得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這樣的一個溝通成本太高所以通常以訴訟來解決要求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原告來解除套繪並分割出法定空地
第二點 應該要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作為被告來請求履行解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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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從上面的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如果是無權代理的情形,這個時候因為法律效果未定,對本人尚未發生效力,但可能會造成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但是如果是越權代理的情形,不會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但是有可能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本人要承擔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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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與文化資產保存

從這個案件的討論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如果已被核定為暫定古蹟,這種情形就不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可以主張請求不當得利。
第一點如果已被核定為暫定古蹟,這種情形就不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可以主張請求不當得利。
第二點暫定古蹟的程序必須要以會勘通知為認定標準而不是以申請受理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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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判決後,提出再審期間的起算

從這一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共有物分割 判決確定如果發生地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的情形 這種 救濟途徑是採再審的救濟途徑
第二點提起再審的時間點是以 地政事務所駁回當事人地登記申請時來進行 再審期間的起算這樣的實務見解 在 法院是被認可的 所以 共有物分割裁判的再審期間計算 並不是從判決確定時來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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