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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時,可否就被繼承人債務一併請求分割?

從這一個簡報裡面我們可以知道底下幾件事情
大部分的法院在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的時候,通常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是不會去進行處理的,當然也有少數幾個法院是同意把債務先列在遺產範圍內從遺產的積極財產去扣除掉在進行遺產的分配。
對於這一種法律問題的爭議,比較好的解決方法是透過家事事件法的合併審理統合裁判的方式,請求法院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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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代償繼承人負債之法律問題

如果發生拿被繼承人的土地去向銀行貸款交給其中一個繼承人,但是房屋的貸款還有利息都是由繼承人來償還的話,這種情形其實並不是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家、經營事業而贈與繼承的財產」如果發生民法§1173條情形就會發生歸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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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問題(四)

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優買權,法條僅規定書面通知,但如何通知,通知方式為何,法條未有規定,就此部分本簡報有說明。
再者,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購買權,此時數共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其中之一共有人可否請求移轉出賣者之全部持分,本簡報亦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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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例外(二)

若全體共有人的土地因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又無法償還借款,遭到銀行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為拍定,此時共有人間是否可出面主張其對其他共有人持分有優先購買權?這個實務問題涉及到自己持分與其他人持分一併被拍賣時,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否仍可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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