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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的例外情形

共有人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時,法院原則上均應同意,但如果遇到不可分割情形,法院則應判決駁回
在核定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地區的土地,地方政府均會發布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地貌變更土石開採,這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分割案件?
另一問題則是共有人提出訴訟時,政府未發布上開限制令,但判決後上訴二審期間,政府卻發布上開限制令,此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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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共有人在依土地法§34-1處分全部土地時,少數之共有人,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何謂「同一價格」?又如果放棄承買,則可分配那些剩餘款回來?本簡報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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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的歸屬-釋字772、773號解釋

人民向國產署請求讓售國有地,國產署不同意,這個不同意的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或者是私法行為,由於我國採民事及行政事件二元論,所以審判權歸屬在我國司法實務就成為重要課題。而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當土地被標售,有他人主張是合法使用人而提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時,這究是私法行為還是公法行為?大法官對上開二問題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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